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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春城时评】企业管理应兼具刚性与温度

2026年02月17日 21:51
 

“第一次收到邮件时觉得难以置信。”1月26日,曾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王女士称,她曾因上厕所离开岗位20分钟,被公司发邮件要求解释这段时间的去向,“我只是上个厕所,为什么需要向老板解释?老板是怀疑我‘摸鱼’吗?”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是人之常情,然而,员工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,近期就有法院审理并宣判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。(1月29日《工人日报》06版)

工作时间上厕所、短暂休息、饮水等行为,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环节,也是维持劳动效率与身心健康的基础。《劳动法》虽未明文规定“如厕权”,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理需求,不仅是基于人之常情的应有之义,也是劳动过程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。将此类必要行为简单等同于“违纪脱岗”“摸鱼”,既不符合劳动伦理,也缺乏法律依据。

然而现实中,一些企业通过严格甚至严苛的考勤与监控手段,将劳动者束缚在工位上,把“离岗时间”视为管理漏洞加以防范。有些企业热衷于监控员工如厕时长、限制饮水次数、要求离岗打卡,美其名曰提升效率,实则暴露了对劳动者的极度不信任。这种做法表面上是防止怠工,实质上却反映出将劳动者视为“机器”的僵化管理思维,极易演变为对尊严与隐私的侵犯,加剧劳动关系的不平等与紧张。

从司法实践来看,近期多个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,显示出法律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。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综合考虑离岗原因、时长、频率、岗位性质、公司制度合理性等多重因素,而非一概支持企业的解雇决定。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,不能无限扩张,必须建立在合法、合理、尊重人性的基础之上。企业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,但制度本身缺乏合理性,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,还会损害企业的社会声誉与内部凝聚力。

当然,保障合理生理需求,并不意味着放任无度。正如法院在多起判例中所强调的,判断是否构成“违纪脱岗”,关键在于如厕时间是否合理、频率是否异常、是否履行告知义务、是否影响工作。如果一天工作8小时,却有4小时“消失”在卫生间,且长期失联、拒绝沟通、未请假、无医疗证明等,这就远超生理范畴,实质上构成变相旷工。此时,企业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、员工签收认可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,司法予以支持,亦属正当。

构建健康劳动关系,需要双向奔赴。企业的管理制度设计应兼具刚性与温度,员工手册可明确“长时间离岗需报备”,但不应设定不近人情的“如厕限时”;发现异常行为,应先沟通了解原因,而非直接定性为“摸鱼”;对确有健康问题的员工,应引导其通过正规病假流程解决,而非一开了之。劳动者也需恪守职业伦理,合理生理需求无需遮掩,但超出常理的行为必须主动说明并履行手续。

作者 江德斌

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

责任校对 李鸿睿

主编 林舒佳